李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在被我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三次后仍然继续非法行医。近日,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一审判处李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1年至2014年期间,李某在未取得《医生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大祥区砂子坡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区卫生局于2011年12月1日、2012年7月31日、2014年10月11日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诊所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处以罚款,但李某仍继续非法行医。
法院认为:袁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后,仍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