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家住邵阳市大祥区雨溪镇的农民阮某某在位于该镇新冲村“樟子凹山”山脚的自留地点火焚烧地间的茅草,准备择日种植杉树苗。因为焚烧地点在山脚下,怕万一发生火灾,阮某某在现场预备了两桶水,认为一旦发生火灾,可以用这两桶水灭火。在茅草燃烧的过程中,火星随风飘至“樟子凹山”上引发了山火。阮某某随即用备好的两桶水灭火,未能及时将火泼灭。后在当地村镇干部及村民的合力扑救下,历经一个多小时才将山火扑灭。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92.5亩,经济损失为204 750元。火灾后,被告人阮某某已对烧毁的山林进行了补植。
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失火罪向邵阳市大祥区法院提起公诉,大祥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在山林附近焚烧茅草的过程中,过于轻信自己的防范措施而酿成火灾,导致292.5亩有林地被焚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案发后阮某某积极实施救火行为,且对烧毁的山林进行了补植,庭审中被告人阮某某认罪、悔罪,并结合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对被告人阮某某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及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故对被告人阮某某依法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阮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