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上级扶贫开发工作方针、政策;协调解决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贫困地区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组织贫困状况监测与统计。
3、根据有关规定协调管理上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区扶贫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办理扶贫专项资金拨款手续;指导、监督和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组织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筛选,负责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审核、上报并组织实施;参与信贷扶贫项目的立项、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审核信贷扶贫资金贴息,负责财政扶贫、信贷扶贫项目库建设。
4、制订扶贫开发科技推广和培训计划;协调贫困地区扶贫科技推广;组织指导扶贫有关的培训工作;负责扶贫开发的信息和宣传调研工作。
5、指导和协调全区社会扶贫开发工作;协调管理有关扶贫捐赠资金和物质;联系市直机关对区定点扶贫工作。
6、参与农村建整扶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订驻村帮扶计划。
7、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