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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及决算表
文件名称: 大祥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及决算表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030003/2018-00168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资金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18-08-1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8-14 效力状态:

邵阳市大祥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说明

 

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受区人大和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指导和管理全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配合上级指导监督全区公证工作。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配合开展仲裁登记和司法鉴定工作。    

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    

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队伍交涉、考核奖励和警务工作;为主管理乡镇、街道司法所所长及司法助理员。

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按财政预算关系共有2个独立核算单位,其中包括:1、大祥区司法局本级;2、大祥区法律援助中心。    

三、部门收支概况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总收入523.47万元,比上年减少4.38%。总支出483.31万元,比上年减少6.77%。

(二)收入决算情况

2017年收入523.4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91.99万元,比上年减少10.13 %。其他收入31.48万元,上年无其他收入。

(三)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支出483.3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9.94万元,比上年增加126.82%,原因为本年会计科目增加。公共安全支出381.36万元,比上年减少20.5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41万元,上年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45万元,比上年增加9.69%。住房保障支出17.19万元,比上年增加23.37%。其他支出23.95万元,上年无其他支出。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总收入491.99万元,比上年减少10.13%。均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2017年度财政拨款总支出459.36万元,比上年减少11.39%。均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按功能分类如下: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9.94万元,比上年增加126.82%,原因为本年会计科目增加。公共安全支出381.36万元,比上年减少20.5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41万元,上年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45万元,比上年增加9.69%。住房保障支出17.19万元,比上年增加23.37%。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概况

(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总体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91.99万元,比上年减少10.13%。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459.36万元,比上年减少11.39%。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91.99万元,比上年减少10.13%。用于基本支出的收入491.99万元,比上年增加13.51%。

(三)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459.36万元,比上年减少11.39%。按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9.94万元,比上年增加126.82%,原因为本年会计科目增加。公共安全支出381.36万元,比上年减少20.5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41万元,上年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45万元,比上年增加9.69%。住房保障支出17.19万元,比上年增加23.37%。按经济分类:基本支出459.36万元,比上年增加13.6%。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02.16万元,比上年减少11.1%。商品和服务支出190.51万元,比上年增加58.2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6.69万元,比上年增加17.93%。

六、“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58万元,决算数为3.3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为2.0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数为2.08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数为1.5万元,公务接待费决算数为1.25万元,公务接待39批次169人次。2017年“三公”经费决算比2016年减少2.9万元,邵阳市大祥区司法局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要求,厉行节约,继续严控“三公”经费。

七、政府性基金决算

2017年本单位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事业)运行经费

2017年邵阳市大祥区司法局机关(事业)运行经费财政拨款决算190.51万元。比2016年增加70.11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年度政府采购无实际采购额。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2017年邵阳市大祥区司法局共有公务用车1辆。车改后局机关保留1台。年末无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年末无单价10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四)预算绩效情况

1.我局制定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部门厉行节约制度等,各制度合规完整,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2.我局严控资金的拨付使用,支出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资金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资金使用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等情况。

3.我局按财政规定内容、规定时限公开预决算信息,各项基础数据与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4.我局2017年共排查矛盾纠纷隐患698起,调处成功678起,其中通过三调联动成功调处纠纷82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98%。

5.截至目前,累计开展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415例,调查评估意见采信率达98%,其中来自人民法院318例,监狱76例,公安分局21例,出具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意见372例,建议慎用27例,建议不适用16例。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12人,解除矫正343人,在册管理169人,按矫正类别分类管制10人,缓刑133人,假释9人,暂予监外执行17人。

九、相关的名称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是指用于人大、政协、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发展与改革事务、统计信息事务、财政事务、税收事务、审计事务、人力资源事务、纪检监察事务、商贸事务、工商行政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民族事务、档案事务、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事务、群众团体事务、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组织事务、宣传事务、统战事务、其他一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是指用于内卫、消防等武装警察部队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是指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是指用于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是指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和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支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基本工资: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军队(武警)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士官的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等。

津贴补贴:反映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地区附加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等。

奖金:反映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伤亡、退役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伙食补助费:反映单位发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如误餐补助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差旅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和市内交通费。

租赁费: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培训费: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各类培训支出。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被装购置费:反映法院、检察院、政府各部门以及军队(含武警)的被装购置支出。

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工会经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其他交通费用: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经费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退休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生活补助:反映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由于国家实行退耕还林禁牧舍饲政策补偿给农牧民的现金、粮食支出,对农村党员、复员军人以及村干部的补助支出,看守人员和犯人的伙食费、药费等。

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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