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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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198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重大建设项目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规范性文件
公开时限 及时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城西街道办事处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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