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198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二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重大建设项目
一级事项 批准服务信息 二级事项 办事指南
公开时限 实时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公开主体 蔡锷乡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