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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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发〔2021〕10号
关于明确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为加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维护交通安全畅通,规范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办案,依法惩处高速公路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管理,其所属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大队(以下简称高速支队,高速大队)分别履行市、县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具体负责所辖高速公路防护网、围墙等隔离设施以内道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交通安全警卫、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并指导、监督经营管理单位维护服务区、停车区内交通秩序。 二、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下列案件,由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一)交通肇事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二)危险驾驶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三)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四)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交通违法查处中发现的生产、销售伪劣机动车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五)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妨碍执法秩序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三、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案件,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高速支队审核,高速大队以所在地市、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名义作出决定,使用市、州公安局直属分局法律文书,在高速大队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送高速大队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拘留所执行。 市、州公安局暂未设置直属分局的,按照原模式办理相关案件,设置直属分局后,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由高速大队以所在地市、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名义办理,立案决定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由高速支队审核,使用市、州公安局直属分局法律文书,在高速大队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执法办案区、看守所)办案;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由高速大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起诉,由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审判。 市、州公安局暂未设置直属分局的,高速大队按照原模式办理相关案件,设置直属分局后,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五、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刑事案件,由案发地公安机关管辖。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警情的,应当及时处置,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先期处置并移送至案发地公安机关。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转警或先接到警情的,应迅速派警处置。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期处置的行政、刑事案件,应当现场移送。现场未移送的,应当制作移送文书,在24小时内移送案发地公安机关,案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并将处理情况通报高速支队或所辖大队。 六、当事人对高速大队以所在地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公安机关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高速支队、大队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队部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队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速大队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七、因交通肇事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司法机关应当将生效的裁判文书送达或通知高速大队。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湘公发〔2000〕12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8月13日
(此件发至县级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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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资源交易 | ||
一级事项 | 政策法规 | 二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百春园街道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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