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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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1.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1.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公共法律服务 | ||
一级事项 | 律师 | 二级事项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律师法》 | ||
公开主体 | 大祥区司法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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