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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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

1.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1.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公共法律服务
一级事项 律师 二级事项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公开时限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律师法》
公开主体 大祥区司法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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