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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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24〕33号)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享受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我省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退捕渔民和困难高校毕业生含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身体状况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协调用人单位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七条 各地应按照“按需设岗、总量控制,以岗聘任、到期退岗”的原则,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合理控制岗位规模,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年度开发计划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发设置公益性岗位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设置要求的及时予以审批。

 

第三章 岗位聘任

      就业困难人员在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前,应主动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311就业服务”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指导、1次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十一  公益性岗位聘任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招聘办法,指导监督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地要组织做好招聘信息公开发布、资格审查、考试考察、拟用公示等工作。岗位拟用人员应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或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谁开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工资表,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解除或终止,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期限应与补贴期限一致。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提前终止的,应按实际在岗时间发放补贴。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核查属实的,停发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追缴违规获取的补贴资金。

(一)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违规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四)另找他人顶替岗位工作的;

(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且退出岗位后3个月以上,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并在人社一体化平台系统内提交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 2 次。

第十八条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施后续扶持。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工作。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等渠道有序退岗。

第十九条 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薪酬。

第二十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中超出岗位补贴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十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的具体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及时将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标准等全部录入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待遇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对公益性岗位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

第二十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优化审核、拨付流程。

第二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强化补贴资金监管,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追缴违规领取资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公益性岗位补贴、超期限超范围支出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将适当扣减对该地区的就业资金。

第二十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九 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不属于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的人员,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其它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省有明确新规的,从其规定。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就业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政策文件
公开时限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 或变更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公开主体 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公报,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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