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大祥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等2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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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生环字〔2024〕6号 关于印发《2024年大祥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等2个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和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2024年大祥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2024年大祥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任务清单》已经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2024年大祥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 附件2:《2024年大祥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任务清单》 附件3:转发《2024年邵阳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细则(市直单位、县市区)》 邵阳市大祥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4年7月2日 附件一: 2024年大祥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责任清单》要求,全面落实“三高四新”美好蓝图,锚定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提效达标、保优争先”目标,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大祥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满足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求为目标,以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为主线,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长江保护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固体废物管理和新污染物治理等七大标志性战役,统筹开展“春风行动”“夏季攻势”“利剑行动”“守护蓝天”四大专项行动,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和重点任务,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不发生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发生影响恶劣的生态环境舆情事件,提升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1.环境空气质量方面。全区PM2.5浓度力争控制在市定目标值以内,优良天数比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完成市下达的目标值。 2.水生态环境质量方面。全区3个国(省)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无劣Ⅴ类水体,区级集中式在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完成上级下达目标。 3.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方面。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完成市定目标。1个地下水区域考核点位(大祥区檀江乡清峰村14组)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无Ⅴ类水。 4污染减排方面。全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同比持续下降,减排量完成市定任务。 5.自然生态方面。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督和重点问题整治,全区EQI指数稳中向好。 6.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全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同比下降完成市定目标。 7.环境安全方面。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不发生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发生影响恶劣的生态环境舆情事件;不发生放射源辐射事故,确保辖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美丽大祥建设 1.完善美丽大祥建设体制机制。推进实施《关于全面推进美丽邵阳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全面推进美丽大祥建设的具体措施,健全完善大祥区实施体系和推进落实机制,一体开展“美丽系列”建设工作。有效衔接美丽中国、美丽湖南、美丽邵阳建设成效考核指标,研究制定美丽大祥建设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指导各乡镇办结合实际,推进本地区美丽建设。开展“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前期研究。(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区发改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办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乡镇办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2.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有序实施《邵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加强统计核算基础建设,推动能耗双控逐步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区发改局牵头,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参与) 3.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严格节能审查源头把关,加快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严格执行国家区域削减和总量控制相关项目准入要求,腾挪发展空间,守牢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底线。持续强化废弃汽车、商品过度包装和塑料污染等全链条治理。(区发改局牵头,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参与) 4.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动实施《湖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管控要求暨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领域的应用。(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参与) 5.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实施《湖南省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推动大祥区基本形成适应气候变化政策体系和机制体制,开展各重大领域和重点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编制区级温室气体清单,做好“全国低碳日”和“国际保护臭氧层日”等宣传活动。(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三)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6.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全面开展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入开展锅炉窑炉深度治理和简易低效处理设施排查,对高排放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管理流程,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部门参与)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严厉查处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区城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与)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因地制宜推进秸秆“五化”综合利用,科学划定禁烧区域,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区农业农村局牵头) 7.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建材、工业涂装等行业企业为重点推进NOx和VOCs深度减排。加大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生产、销售、使用符合VOCs含量限值标准的产品。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胶粘剂使用等为重点,落实VOCs原辅材料替代要求。开展涉VOCs重点行业全流程整治。持续开展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清理整顿简易低效、不合规定治理设施,强化无组织和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等部门参与) 8.着力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大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力度,全年不低于80台次;完成市级下达的全市淘汰老旧机动车任务。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制定完善高排放车辆禁限行政策。(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参与)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及监督性抽测工作,全市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不少于40台,尾气排放监督性抽测数不低于90台。严格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健全油品联合监管机制,完成市定成品油经营站(点)油品质量抽检批次。(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开展“守护蓝天”攻坚行动。推动实施十大领域攻坚实施方案,推进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培育壮大绿色低碳产业,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与应急联动,确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地方管理制度建设,持续推动宁静小区创建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参与) (四)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10.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化工、农业面源、船舶交通、尾矿库等污染治理工程。积极推动重点河湖保护,加强河湖生态空间管控,全面落实“十年禁渔”,扎实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牵头,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与) 11.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严格落实《湖南省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乡村,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完善黑臭水体整治长效机制,确保已整治水体不发生返黑返臭。(区城管局牵头,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治理。加强水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协同治理,持续巩固资江锑专项整治成效,逐步消除风险隐患。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分类分批整治,完成“一江三水”干流“一口一策”清单中5个问题排污口整治工作。按照《邵阳市入河排污口全覆盖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中确定的19条重点河流为排查整治范围,全面启动新一轮全流域全覆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水资源保障和水生态修复。严格重点河流生态流量目标管控,建立健全生态流量管理责任体系,压实生态流量监管责任,落实水量调度、取用水总量控制、监测预警等管理措施。加强水生生境保护,强化水源涵养区、河湖水域及生态缓冲带重要水生态空间管控与保护修复。积极推进美丽河湖建设。深入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评价工作。(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回头看”,巩固前期规范化建设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成效。持续推进集中式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和保护区勘界定标。推进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持续提升。(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参与) (五)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15.推进资江流域锑污染综合整治。完善推动《资江流域锑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落地见效,坚持流域统筹,推动系统治理;加强溯源控源,实现精准治理;建立监管平台,强化科学治理;提升应急能力,防范化解风险。(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参与) 16.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深入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严格涉镉等重金属行业大气、水污染物排放管控,全面排查涉镉等重金属关停企业及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全面启动受污染耕地土壤重金属成因排查,利用成因排查成果,精准开展污染源头风险管控。(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将2024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办,严格分类管理,建立管理清单,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参与) 17.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督促重点监管单位严格落实自行监测和隐患排查等法定责任。加强部门联动监管,对供应为“一住两公”地块督促落实调查评估等要求,推进优先监管清单地块开展重点监测、调查和风险防控,持续推进重点区域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或修复。(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参与) 18.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增完成蔡锷乡蒋河村农村环境整治。组织完成3个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查与整改,加强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护,确保处理设施长期有效运行。(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参与)继续开展化肥减量化行动,确保全市农作物化肥使用量零增长。推进科学用药,提高农药利用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覆盖率进一步提升。(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参与)推动落实省级秸秆综合利用年度实施方案,大力推进秸秆五化利用技术,搞好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建设,以示范引领带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能力提升,确保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持续推进农膜回收,2024年全区农膜回收率达到84%以上。(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进一步推进规模以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确保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3%以上。(区农业农村局牵头) 19.加强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排查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管控,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六)强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和新污染物治理 20.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推进《湖南省“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大祥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积极推动无废乡镇办、无废集团、无废园区、无废企业等“无废细胞”建设,推动全市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无害处置。(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参与) 21.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全面完成年度化学物质详细环境信息、重点管控信息、公约履约信息统计调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加密监测工作,形成加密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分阶段有序开展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加强现场核查,确保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位。(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力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22.统筹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统筹推动中央和省级交办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完成年度整改任务。加强督办,视情采取通报、交办、约谈、曝光、移交问责等措施,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度,配合市级探索开展整改成效评估,切实提高整改质量,严防虚假整改、敷衍整改和问题反弹回潮。(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23.配合开展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完成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科学制定2024年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方案,完成年度整改任务。完善生态环境问题“联片包干、精准画像”工作机制,配合开展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沟通汇报,全力做好督察的相关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八)持续发起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 24.完成“夏季攻势”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将中央交办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中央考核暴露出的短板弱项、市政府民生实事等重要任务纳入“夏季攻势”任务清单,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商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25.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加强天然林、湿地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配合市级开展“十三五”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生态成效评估。(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加快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区自然资源局牵头)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对涉及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水生生物栖息地等自然保护地问题点位开展排查整治,推动整改销号。落实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要求,规范销号程序,严格整改标准。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加强评估结果运用。(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参与)建立生态保护红线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强化生态保护红线人为活动管控,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力度。(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配合修订湖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快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建设。配合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数据库,加强生物多样性基础数据部门信息共享。持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积极主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 28.持续开展“利剑”专项行动。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全面开展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分类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清单。制定风险隐患问题整改措施,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动态评估和预警预报,严格实施分级管控,全面降低环境风险,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29.严密防控环境风险。推动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比武。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应急值班值守,规范事件信息报告,加强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库、应急信息化等建设,不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有效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全区环境安全稳定。(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30.加强矿山及尾矿库修复治理。督促在产矿企及时完成矿山生态修复,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加强矿涌水治理成果推广运用,积极探索管理及技术模式。落实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制度,实施差异化环境监管,持续推进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加快补齐污染防治设施。(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强化核安全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管。全面提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强化监管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效能,压实主体责任。(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十一)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32.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攻坚行动。对进水BOD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污水处理厂,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推进污水收集管网排查整治。拓展延伸乡镇污水收集管网,按照“应接尽接、应收尽收”的要求,持续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做好人口密集区域的排水纳管工作,提高污水收集率。(区城管局、区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治,建立动态管控机制。(区城管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参与) (十二)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34.完善生态环境法规标准体系。配合省级出台水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地方性法规,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研究,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等地方标准制修订及评估工作。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完善制度,加强案件线索筛查和案例实践。(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参与) 35.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持续开展园区环保信用评价,推进联合惩戒实际应用。推行正面清单、免罚轻罚等制度。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生态环境+电力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联合会商机制,联合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加大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和统筹强化监督力度。开展枯水期、特护期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开展“明法纪、正作风、树形象”以案促改专项行动,推进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投诉举报闭环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办理环境投诉举报问题。(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36.提升生态环境支撑保障能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加快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等排污许可全要素管理;持续开展常态化证书质量报告抽核、执行报告提交率和规范性审核。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及违规审批核查,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实施专家信用评价。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加大环境科技支持力度,加强环保科技平台建设,积极开展环境科普教育。按照市级统一部署,推进数字赋能,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大数据库,推广“洞庭清波”智慧监督平台应用,统筹推进重点县智慧环保平台建设,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37.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补齐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水生态环境、温室气体排放等监测短板,重点加强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区委常委联点联乡镇办,区政府分线包干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坚决扛起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政治责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调度和督查督办,推动任务落实落地。 (二)加大配套支持。各级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保障,确保与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相匹配。相关部门要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指导地方做好有关项目申报。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强督办考核。完善落实中央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清单管理、调度通报、研判报告、推进帮扶、汇报沟通、预警督办、考核奖惩、统筹协调等8项工作机制,对任务进度滞后、完成质量不高、污染反弹或虚假整改的,视情采取通报、约谈、督办等措施,强力推动问题整改。持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成果运用。 (四)强化宣传发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组织开展全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先进典型案例的评选、表彰和宣传,讲好美丽湖南、美丽邵阳建设“大祥故事”。积极推进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加大对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的培育扶持,引导更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附件二: 2024年大祥区污染防治攻坚战 “夏季攻势”任务清单 一、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年度整改任务。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缺口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城市污水管网改造重部署、轻督促,对任务完成情况只调度、不核实”“全省各类废弃矿山达6950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率不到45%,部分修复工程浮皮潦草”3个问题年度整改任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重污染天气防治。重污染天气防范应对,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提级工程,9月30日前完成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更新和重污染天气“一键抵达”信息化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大祥分局牵头、区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PM2.5治理。12月31日前,完成邵阳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大祥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开展砖瓦行业综合整治,全年完成1家淘汰或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大祥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市城区常态化开展建成区单个占地5000平方米裸土地块扬尘整治,9月30日前完成整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市城区加油站三级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全年完成14家,9月30日前完成50%以上,其余12月31日前完成(区商务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大祥分局、中石化邵阳分公司、中石油邵阳分公司参与)。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及监督性抽测工作,全市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不少于40台,尾气排放监督性抽测数不低于90台。(市生态环境局大祥分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参与) 四、提高空气质量优良率。围绕重点区域、重点点位开展高值热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大祥分局负责牵头制定涉气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及相关工作推进实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裸露地面、施工扬尘排查整治方案及相关工作推进实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制定餐饮油烟、道路扬尘排查整治方案及相关工作推进实施,区公安分局负责牵头制定城市交通拥堵排查整治方案及相关工作推进实施,区商务局负责牵头制定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排查整治方案及相关工作推进实施,相关专项实施方案于5月31日前分别报送至对口省直部门,12月31日前按方案推进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大祥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大气精准科学治污能力。5月31日前完成市城区细颗粒物成因分析方案制定,12月31日前按方案推进实施;推进雷达组网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大祥分局牵头) 六、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年度任务。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23〕31号)文件要求,完成5个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大祥分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参与) 七、完成农村环境整治年度任务。12月31日前,完成蔡锷乡蒋河村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大祥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确定优先监管地块清单并落实风险管控。12月31日前,完成1家优先监管地块污染管控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大祥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参与)。 九、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完成罗市镇污水处理设施自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整改任务。(区住建局牵头) 附件1 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年度整改任务
附件2 加强重污染天气防治
附件3 深入推进PM2.5治理
附件4 2024年全市水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清单
附件5 2024年全市砖瓦行业综合整治项目清单
附件6 2024年全市加油站三级油气回收项目清单
附件7 2024年县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任务
附件8 提高空气质量优良率
附件9 2024年邵阳市入河排污口整治清单
附件10 2024年全市农环整治任务分配表
附件11 2024年优先监管地块任务清单
附件12 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自查抽查问题整改清单
附件三: 关于转发《2024年邵阳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和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2024年邵阳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细则(市直单位、县市区)》已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邵阳市大祥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4年7月2日 附件1 2024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细则(市直部门)
附件2 2024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细则(县市区)
备注:1.考核得分存在小数的,均采用去尾法取2位小数;2.在相应分值或得分基础上减分的,除注明减分限值外,均为减完为止;3.同一事项存在多处扣分的,按最高分值扣一次分。 2024年县市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考核指标评分方法 一、专题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一)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指标解释:指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研究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评分方法:考核年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第一责任人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专题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并督促本行政区和有关部门落实承担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的,得7分。贯彻落实不到位,导致我市在最近年度中央、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被扣分的,加倍扣除相应县市区分数(环境质量指标除外);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及通报负面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例的,视不同情形减分;存在重大生态破坏等典型问题的,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 (二)国家区域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落实情况 指标解释:指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情况,以及推进实施湖南省、邵阳市以及县市区本级“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情况。 评分方法:推进落实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规划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方案、年度工作任务,取得明显成效的,得2分;长江经济带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未达序时进度的,1个减0.3分;长江经济带环境治理“4+1”工程未完成年度任务的,1项减0.2分。推进实施湖南省、邵阳市以及县市区本级“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得1分。对“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研究部署不到位,规划相关目标、任务、措施推进落实不力的,每存在1项,减0.3分。 数据来源: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 二、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情况 指标解释:指县市区有关部门落实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或者责任规定等文件(以下统称县市区责任清单)情况。 评分方法:县市区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县市区责任清单,分工负责、齐抓共管,推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的,得2分。考核年生态环境部通报的典型问题,县市区有关部门因县市区责任清单规定不清或者责任落实不力出现失职、渎职问题的,每存在1起扣0.2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 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遵守上位法规定情况 指标解释:指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遵守上位法规定的情况。 评分方法:考核年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按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资料报送备案,且立法中不存在同上位法相抵触情况的,得2分。 考核年备案审查中发现,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备案的,每存在1起,减0.5分;存在同上位法相抵触情况的,每存在1起,减0.5分;存在同上位法相抵触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减2分。以上情形累计减分,该项分值(2分)减完为止。 数据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工委,各县市区。 四、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情况 指标解释:指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本级人民政府规章、下一级地方人大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情况。 评分方法:考核年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按要求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本级人民政府规章、下一级地方人大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得2分;存在未按要求进行备案审查情况的,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各县市区。 五、通过执法检查等法定监督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等情况 指标解释:指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等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 评分方法: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考核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工作,并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得2分;存在未按计划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工作,或者未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或本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不得分,因特殊原因已按程序对原监督计划进行调整的除外。 数据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县市区。 六、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一)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包括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浓度指标(以下简称PM2.5浓度指标)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指标(以下简称优良天数比率指标)完成情况。 评分方法: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目标数据和实际数据,依据《邵阳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有关指标计划》和完成情况审核结果确定。具体计分公式如下。 S空气=SPM+S优良 其中: S空气表示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完成情况总得分; SPM表示PM2.5浓度指标完成情况得分,该项最高为13分,最低为0分; S优良表示优良天数比率指标完成情况得分,该项最高为5分,最低为0分; 1.PM2.5浓度指标完成情况得分(SPM) 当PPM实际≤PPM目标时,SPM得13分。 当PPM实际>PPM目标时, SPM=A-B×(PPM实际-PPM目标) 其中: PPM实际表示PM2.5浓度指标考核年实际数据; PPM目标表示PM2.5浓度指标考核年目标数据。 A、B根据PPM实际赋值,当PPM实际≤25微克/立方米时,A取13,B取值1;当PPM实际>25微克/立方米时,A取11.7,B取值2。 2.优良天数比率指标完成情况得分(S优良) 当P优良实际≥P优良目标时,S优良得5分。 当P优良实际<P优良目标时, S优良=C-D×100×(P优良目标-P优良实际) 其中: P优良实际表示优良天数比率指标考核年实际数据; P优良目标表示优良天数比率指标考核年目标数据; C、D根据P优良实际赋值,当P优良实际≥95%时,C取值5,D取值0.2;当考核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率≤P优良实际<95%,C取值5,D取值0.5;当P优良实际<考核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率时,C取值4.5,D取值1。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包括国考、省控地表水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指标(以下简称好Ⅲ比例指标)、地表水水质劣Ⅴ类水体比例指标(以下简称劣Ⅴ比例指标)。 评分方法:各县市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目标数据,依据《邵阳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有关指标计划》《关于印发我省“十四五”地表水省控断面和饮用水源考核目标的通知》(湘环办〔2021〕293号)确定。对于客观原因影响水质类别的特殊情形、上下游断面水质影响识别等事项,参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执行。 该项指标分值为12分,具体计分公式如下。 S地表水=S国考好Ⅲ+S省控好Ⅲ+S劣Ⅴ-S断面减 其中: S地表水表示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总得分; S国考好Ⅲ表示国考断面好Ⅲ比例指标完成情况得分; S省控好Ⅲ表示省控断面好Ⅲ比例指标完成情况得分; S劣Ⅴ表示省控断面劣Ⅴ比例指标完成情况得分; S断面减表示省控及以上断面水质达标情况。 1.国考断面好Ⅲ比例指标完成情况得分(S国考好Ⅲ) 当P国考好Ⅲ实际≥P国考好Ⅲ目标时,S国考好Ⅲ得分为4; 当P国考好Ⅲ实际<P国考好Ⅲ目标时,S国考好Ⅲ得分为0。 国考断面好Ⅲ比例指标,以全省147个国考断面计。 2.省控断面好Ⅲ比例指标完成情况得分(S省控好Ⅲ) 当P省控好Ⅲ实际≥P省控好Ⅲ目标时,S省控好Ⅲ得分为5; 当P省控好Ⅲ实际<P省控好Ⅲ目标时,在该项分值(5分)的基础上,每多出现1个劣于Ⅲ类水质断面,S省控好Ⅲ得分减1分,减完为止。 该项省控断面好Ⅲ比例指标,以全省534个省控及以上断面计。 3.省控断面劣Ⅴ比例指标完成情况得分(S劣Ⅴ) 当P劣Ⅴ实际为0时,S劣Ⅴ得分为3。 当P劣Ⅴ实际不为0时,在该项分值(3分)的基础上,每出现1个劣Ⅴ类断面,S劣Ⅴ得分减1分,减完为止。 该项省控断面劣Ⅴ比例以省控及以上所有断面计。 以上P好Ⅲ目标、P好Ⅲ实际、P劣Ⅴ实际分别表示相应指标考核年的目标或实际数据。 4.减分项(S断面减) 考核年各县市区省控及以上断面清单和水质要求,参照《关于印发我省“十四五”地表水省控断面和饮用水源考核目标的通知》(湘环办〔2021〕293号)附件1确定。 S断面减取值为:考核年各县市区国考断面未达到考核目标的断面个数乘以0.2,以及其他断面未达到考核目标的断面个数乘以0.1。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 (三)生态质量指标变化情况 指标解释:包括县市区生态质量指数(EQI)变化情况、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相关工作情况。 评分方法: 1.生态质量指数(EQI)变化情况 县市区生态质量指数(EQI)数据依据《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计算。其中易受气候、气象影响的指标(包括植被覆盖指数、防风固沙指数、水土保持指数)采用三年滑动平均值替代当年值。 当ΔEQI≥-0.1时,SEQI得2分。 当-0.3≤ΔEQI<-0.1时, SEQI=2.0+(0.1+ΔEQI)×1 当-0.6≤ΔEQI<-0.3时, SEQI=1.8+(0.3+ΔEQI)×2 当-1≤ΔEQI<-0.6时, SEQI=1.2+(0.6+ΔEQI)×3 当ΔEQI<-1时,SEQI得0分。 其中,ΔEQI表示考核年上年度生态质量指数与考核年前两年生态质量指数的差值。 2.生态保护监管相关工作情况 县市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点问题整改完成率≥98%,得2分;95%≤整改完成率<98%,得1.5分;90%≤整改完成率<95%,得1分;整改完成率<90%的,不得分。整改完成率指完成整改的问题点位数量与总问题点位数量的比例,依据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系统数据确定。 存在问题整改情况上报不实(指县市区上报已完成整改或无需整改,经核实未完成整改或需要整改)、新增违法违规重点问题等情形的,每发现1个问题,减0.1分,最多减1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 七、生态环境风险管控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一)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指已实现安全利用的受污染耕地面积占行政区域内受污染耕地总面积的比例。 评分方法:县市区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目标的,得 2 分;未完成目标的,实际数据每低于目标数据1个百分点(不足1个百分点按l个百分点计算,下同),视任务量等情况,减0.1—0.2分。各县市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目标数据、实际数据依据《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确定。 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未编制安全利用方案,或者已编制安全利用方案但未落实安全利用措施,或者严格管控类耕地未全部落实相应风险管控措施的,每发现1个县市区,减0.2分;存在因耕地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超标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生1起,减0.5分。 数据来源: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 (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所有地块,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未出现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情况。 评分方法:县市区重点建设用地得到安全利用的,得2分;安全利用率≥95%,但未全部依法处理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的,比100%每低1个百分点,该项分值少得0.1分;安全利用率<95%,比100%每低1个百分点,少得0.2分。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实际数据依据《“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存在疑似污染地块或者污染地块被违规再开发利用为“一住两公”的,每发现1起,减0.2分;存在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后的地块被违规开发建设为“一住两公”的,每发现1起,减0.5分;已开发建设为“一住两公”,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不力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现1起,减1分。 数据来源: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 八、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目标完成情况及排放源统计情况。 评分方法:依据《邵阳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有关指标计划》确定,最终减排量以生态环境部核定为准。具体计分公式如下。 S总量=SNOx+SVOCs+SCOD+SNH3-N 当Pi实际≥Pi目标时,Si得1分。 当Pi实际<Pi目标时, Si=0.9-2×(Pi目标-Pi实际)/Pi目标 其中:S总量表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总得分; SNOx、SVOCs、SCOD、SNH3-N分别表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指标完成情况得分; Si表示某项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指标完成情况得分; Pi实际表示某项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指标考核年实际数据; Pi目标表示某项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指标考核年目标数据。 在考核年四项主要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信息报送或者上一年度排放源统计工作中,存在数据报送时间严重滞后、质量问题突出、整改责任落实不力的,每存在1项,减0.2分,累计最多减1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 九、生态环境治理相关任务完成情况 (一)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指县市区推进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任务、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重点任务、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任务完成情况等。 评分方法: 1.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任务完成情况 依据《邵阳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有关指标计划》,考核年县市区完成重污染天数目标的,得2分;未完成目标的,每超过1天,减1分。 按照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更新和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已按时上报并通过审核的,得1分,每少完成一项扣0.5分。 按照《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要求完成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工作,得1分,未完成扣1分。 2.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噪声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按照《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组织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重点项目,考核年完成率(指已完成改造并稳定运行的项目数量与实施方案或计划确定的考核年应完成项目总数的比例)达到100%的,得1分;未达到100%的,按实际完成率乘以0.9计分。 按照《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组织开展排查整治,考核年发现问题比例(发现问题数与排查企业总数的比例)>20%,或者问题整改完成比例>80%,得1分,否则不得分。 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的现场抽查或者监督帮扶中发现存在谎报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完成情况或者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每发现1起,减0.2分;存在VOCs治理新问题的企业数量,每发现1个,减0.2分;存在VOCs未整改到位(指地方上报已完成整改但经复核实际未完成整改)问题比例≥10%,减0.2分;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确定的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站点建设联网等3项年度任务,每存在1项任务未完成的,减0.2分。未完成《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监测〔2023〕2号)确定的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与联网年度任务的,减0.2分。 3.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情况 县市区汽车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信息符合《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要求、系统数据报送及时的,得1分;数据报送误差率(指数据项不完整、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等问题与报送总数的比例)≥3%,减0.2分;正常情况下数据报送时间延迟7个自然日以上的,每延迟1次,减0.2分。 在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完成编码登记数量达到规定任务,未完成编码任务要求,减0.5分。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工作,尾气排放监督性抽测数量达到规定任务,未完成抽测任务要求,减0.5分。 各县市区按要求划定秸秆禁烧区域,没有划定的,扣0.5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 (二)碧水保卫战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指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以及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等。 评分方法: 1.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情况 县市区完成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年度目标或县级城市建成区无黑臭水体的,得3分;未达到目标的,按实际消除比例与年度目标的比例乘以该项分值计分。存在城市黑臭水体返黑返臭问题被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的,减 0.2 分。 县市区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到年度目标的,得1分;未达到目标的,按实际占比与年度目标的比值乘以该项分值计分。 2.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重点河湖入河排污口监测率和整治率达到年度要求的,得1分;未达到的,按实际完成率与年度要求的比例乘以该项分值计分。经现场抽查发现监测、溯源、建档工作存在问题的,每发现1起,减0.1分;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虚假整改的,每发现1起,减0.2分。相关数据依据生态环境部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确定。 水生态评估得分≥80分,得1.5分,60分≤水生态评估得分<80分,得1.2分;水生态评估得分<60分,得1分。结合国家工作部署和我省、我市实际情况,水生态评估得分相关数据根据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有关要求进行计算。 3.县级及以上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 县市区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考核要求的,得1.5分。每存在1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减0.5分。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和水质要求,参照《关于印发我省“十四五”地表水省控断面和饮用水源考核目标的通知》(湘环办〔2021〕293号)附件2确定。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 (三)净土保卫战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指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情况、地下水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 评分方法: 1.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县市区按照《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完成优先监管地块污染管控年度任务目标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存在优先监管地块因污染管控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现1起,减0.2分。完成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年度目标任务的,即启动实施固废调查排查和耕地污染成因排查,重点县市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得0.5分,每存在1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减0.1分。 2.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情况 县市区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年度目标的,得1分;未达到目标的,实际治理率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减0.1分。市生态环境局经现场抽查发现,已完成环境整治的行政村抽查不合格率>10%的,按照抽查不合格率减分;存在已建成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且未纳入地方排查清单和整改任务的,抽查非正常运行设施与现场抽查设施总数的比例>10%的,按照抽查不合格率减分。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抽查发现上述问题,按相关减分比例加倍减分。 县市区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数量达到“十四五”累计年度目标的,得1分;未达到目标的,完成率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减0.1分。市生态环境局经现场抽查发现,村内集聚区及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存在较大面积且未纳入国家和地方监管清单的黑臭水体的,每发现1处,减0.1分,最多减0.5分;已完成整治的国家监管农村黑臭水体,存在返黑返臭问题的水体占比>10%的,按照抽查不合格率减分。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抽查发现上述问题,按相关减分比例加倍减分。 3.地下水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县市区地下水环境质量国家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完成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的,得0.5分;未完成目标,但水质恶化点位数量没有超过1个点位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完成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年度目标任务的,得0.5分;80% ≤完成比例<100%,得0.3分;否则不得分。 4.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县市区按照《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完成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年度工作任务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未建立排查问题清单并推动实施治理的,减0.2分;未动态更新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减0.2 分。 按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湖南省2024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湖南省危险废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按时完成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县市区评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数量到达要求的,得0.3分;重点产废单位、经营单位数量每少2家在0.3的基础分上减0.1分,其他产废单位数量每少5家在0.3分的基础上减0.1分。 按照《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组织部署开展商品过度包装执法检查和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按照《关于江河湖海清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部署本行政区域开展江河湖海塑料垃圾清理整治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按照《湖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按要求完成年度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对国家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其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信息调查审核过程中发现严重数据质量问题的,减0.2分。经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核实,存在违反公约生产或者使用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企业的,或者存在违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的,每核实1家,减0.2分。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核实发现上述问题,加倍减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 (四)应对气候变化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指全国碳市场履约周期配额清缴和全国碳市场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评分方法:县市区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履约完成率(完成履约的企业数占企业总数的百分比)为100%的,得1分;履约完成率比100%每低1个百分点,减0.1分。 行政区内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工作完成率(按排放单位个数计)达到100%,得1分;完成率≥ 98%,得0.8分,90%≤完成率<98%,得0.4分;完成率<90% ,不得分。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等导致核查结果数据调整的,减0.2分。 全国碳市场月度信息化存证工作按期提交率(排放单位已按期提交月次与应提交月次的比例)达到 100%,得1分;完成率≥ 98%,得0.8分,90%≤完成率<98%,得0.4分;完成率<90% ,不得分。 县市区对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不力,存在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的,减1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 (五)生态环境改革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1.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指标解释:指县市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评分方法:县市区完成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年度目标,且审核数量不少于行政区域内当年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总数的20%、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总数的10%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完成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年度目标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小于100%的,减0.5分;考核年生态环境部抽查复核中,每发现1张存在质量问题的排污许可证或者1份未完成问题整改的执行报告的,减0.2分;考核年生态环境厅抽查复核中,每发现1张存在质量问题的排污许可证或者1份未完成问题整改的执行报告的,减0.05分;因存在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质量差,或其他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突出问题,每被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通报批评1次,减1分;每被市生态环境局通报批评1次,减0.5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情况 指标解释:指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情况,包括案件线索筛查、案件结案和案件线索启动情况。 评分方法:县市区每季度分类别全面组织筛查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并形成线索清单,得0.4分,每少筛查一次减0.2分;每少一个类别减0.1分;未落实全面筛查要求的减0.1分。县市区所辖县(市、区)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6类每类至少启动并办结一个案件,得0.4分,每少一个类别扣0.1分;历年启动案件办结率未达到90%的扣0.2分。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交办案件线索的办理,得0.2分,案件办理启动率未达到100%不得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数据主要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填报数据确定。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 3.生态环境监督帮扶落实情况 指标解释:指各县市区在监督帮扶、交叉检查、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并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情况、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情况。 评分方法: (1)监督帮扶、交叉检查、专项行动等 按照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年度监督帮扶工作方案,纳入监督帮扶的县市区,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数量按进度要求得到解决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突出环境问题认定标准及是否已推动解决,由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核确定。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在组织开展的现场抽查或监督帮扶中,每发现1起整改材料弄虚作假问题,减1分,减完为止。同时,对省里大气监督帮扶、专项执法、交叉检查、群众举报、网络舆情等交办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理不力,有案不查、有案不处、有案不移、有案不诉、有案不判的,每项次扣0.1分,扣完为止。 其他县市区发现查处问题并推动整改落实,取得良好效果的,得1.5分。对省里大气监督帮扶、专项执法、交叉检查、群众举报、网络舆情等交办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理不力,有案不查、有案不处、有案不移、有案不诉、有案不判的,每项次扣0.1分,扣完为止。 (2)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按照《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湘环发〔2023〕44号),各县市区移交公安且刑事立案的“两打”案件数量与重点排污单位数量的比例≥18‰,得1分;1%≤比例<18‰,得0.8分;比例<1‰,不得分。各县市区公开发布典型案例及简报的,得 0.5分;仅发布典型案例或简报的,得 0.3 分,未发布典型案例或简报的,不得分。行政区内发生重大涉危险废物、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刑事案件后,因处理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生1起,减 0.5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 十、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指标解释:指县市区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包括预算执行率、资金使用合规性和绩效评价结果3方面内容。 预算执行率是指该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执行数与预算数的比例,反映资金支出进度。其中,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包括中央和省下达该县市区的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资金使用合规性是指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审计署(含长沙特派办)、财政部(含湖南监管局)在考核年检查过程中有无发现资金项目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以及该问题整改情况。 绩效评价结果是指县市区在中央财政考核年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中结果是否合格,绩效评价指标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结果为导向,包括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满意度指标等。 评分方法: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率≥80%,得1分;预算执行率<80%,得分为预算执行率乘以1分。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具体指考核年份前两年中央和省下达该县市区的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资金使用合规性未发现存在问题的,得0.5分;资金管理及项目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被列入审计署(长沙特派办)、财政部(含湖南监管局)报告,每报告1次,减0.1分。 未被中央财政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指出问题的,得0.5分,每报告1次,减0.1分。 数据来源: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 十一、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县市区相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 指标解释:指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年度目标的县市区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支出增长情况。 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共5项,包括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平均浓度、重污染天数、地表水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和劣Ⅴ类水体。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支出增长情况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方面财政支出增长情况等2个方面内容。 其中,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财政支出增长情况包括:相对增长情况(占比50%),指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财政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与上年同比值;绝对增长情况(占比50%),指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财政支出比上年增加值。水污染防治方面财政支出增长情况包括:相对增长情况(占比50%),指水污染防治方面财政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与上年同比值;绝对增长情况(占比50%),指水污染防治方面财政支出比上年增加值。 评分方法:已完成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的县市区,该项直接得1分。未完成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财政支出相对增长情况上升的,得0.5分,绝对增长情况上升的,得0.5分;相对增长和绝对增长情况均下降的,不得分。 已完成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县市区,该项直接得1分。未完成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方面财政支出相对增长情况上升的,得0.5分,绝对增长情况上升的,得0.5分;相对增长和绝对增长情况均下降的,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 十二、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指标解释:指市统计局组织对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开展抽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计算得出的公众对本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与调查人数的比例。 评分方法:公众对本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指标数据,为市统计局考核年组织完成的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结果。 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90%,得5分;85%≤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90%,得4分;80%≤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85%,得3分;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80%,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统计局。 十三、其他 (一)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情况 指标解释:推进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工作不力,发生了较大以上的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事件等级由国家部委或省直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认定。 评分方法:考核年县市区每发生1起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者特别重大辐射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件除外)的,减3分,且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 考核年县市区每发生1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者重大辐射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件除外)的,减2分。 考核年县市区每发生1起较大环境污染事件、较大生态破坏事件或者较大辐射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件除外)的,减1分。 考核年县市区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影响恶劣的生态环境舆情事件,根据具体情形予以扣分,最多扣3分。 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含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件)中,县市区存在信息迟报、处置不力等履职不到位情形的,在上述减分基础上,每发生1起,减1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 (二)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情况 指标解释:指存在因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情况。 评分方法:县市区本级或所辖县市区考核年因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或者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每通报1次,减2分,被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每通报1次减1分;中央每开展专项督察1次,减3分,省级每开展专项督察1次减2分。因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于考核年被生态环境部每约谈1次减1分,被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每约谈1次减0.5分。 考核年县市区行政区内发生人为干扰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行为且被进行数据替代的,每存在1个问题,减1分;发生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且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的,减3分。 考核年资金管理及项目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被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批评的,每通报批评1次,减0.2分。 以上情形累计减分,最多减5分。不存在以上情形的,不减分。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
一级事项 | 公共服务事项 | 二级事项 | 生态环境主题活动组织情况 |
公开时限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大祥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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