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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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是党中央、 国务院的重大决策, 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民生工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 完善政策措施, 切实推进工作开展, 现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明确工作责任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是保障和改善民生、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是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有效举措, 是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 改善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按照省人民政府负总责, 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要求, 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市州、 县市区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明确各部门职责, 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思路, 确定工作目标 (一) 总体思路 按照“保基本、 促公平、 可持续” 原则, 加快建立我省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 对全省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分层次、 多渠道实施保障,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保基本, 就是保障基本住房需求。 通过廉租住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结合城市和国有工矿、 林区、 垦区、 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危旧房) 改造, 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结合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 促公平, 就是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分配公平。 结合政府保障能力和住房保障需求, 合理设定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 做到起点公平; 坚持公开公平原则, 保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 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可持续, 就是确保住房保障体系长期有效运行。 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城镇化进程、家庭人口结构、 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资源等约束条件, 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综合平衡政府财力和各项公共支出, 尽力而为, 量力而行, 科学制定住房保障目标, 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加强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管理, 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 目标任务 通过加快完善适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十二五” 期间的目标任务是: 1、 到“十二五” 末, 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以上。 即通过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占城镇家庭总户数(按常住人口计算) 的20%以上; 2、 全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含)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3、 基本解决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并通过公共租赁住房逐步改善新就业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4、 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 国有工矿、 中央下放煤矿、 国有林区、 垦区棚户区(危旧房) 改造, 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 零星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治理, 完善基础设施配套, 改善居住环境。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 加强规划编制。 省、 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房地产(住房保障)、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发展改革、 民政、 农业、 林业等部门摸清当地住房现状、 住房保障对象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对象底数, 明确住房保障标准和范围, 认真编制住房保障规划。 当前重点组织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 住房保障规划。 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住房保障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合理布局并预留建设用地, 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 房地产(住房保障) 部门要参与城镇规划、 土地规划的审查和实施, 确保住房保障规划落实。 (二) 确保建设用地。 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房地产(住房保障)、 发展改革、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目标任务, 明确土地供应计划。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在年度土地计划中单列, 实行专项考核。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 保障性住房、 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 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凡未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区, 不得向其他住房建设供地。 各地根据年度住房供地和建设计划, 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 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 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 合理调整土地储备结构, 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 供应的储备土地, 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商品房项目土地出让时, 应在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 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 开竣工时间、 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 认真落实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市、 国有工矿、中央下放煤矿、 国有林区、 垦区等棚户区改造的土地划拨政策, 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持力度。 (三) 加大资金投入。 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确保资金按政策及时足额到位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 是政府财政公共支出的重要内容。 省财政2011年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廉租住房建设予以补助, 以后根据省财政增长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城市、 国有工矿、 林区、 垦区等棚户区改造予以补助和支持; 对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按规定予以配套。 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财政预算安排, 并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 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并实行分笔缴纳, 专账管理, 专款专用。 二是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探索筹资办法、 允许设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平台、 完善投融资机制的政策要求, 设立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公司, 积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用,积极引导金融资本、 民间资本投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是大力推进廉租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租售并举、 共有产权模式; 充分运用土地供应、 投资补助、 财政贴息或资本金注入、 税费优惠等政策, 吸引机构投资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它社会投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运营和管理。 建立社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权益转让、 投资回收机制, 对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约定经营期满后, 允许上市交易或政府回购。 四是加大商品房项目建设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力度。 “十二五” 时期, 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 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保障性住房, 其中, 配建廉租住房不小于2%、 公共租赁住房不小于3%。 配建以项目配建为主,对住房保障规划未要求配建或不宜配建的区域,报经当地房地产(住房保障) 部门批准后, 可实行异地配建。 异地配建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组织, 也可按应配建项目当地的工程造价, 由开发商出资, 房地产(住房保障) 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的, 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是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工作, 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四)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是切实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 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24号) 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 (财税〔2010〕 88号) 执行。 各类棚户区改造税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 42号) 执行。 二是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 63号等文件规定, 对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市、 国有工矿、 中央下放煤矿、 林区、 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用地管理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 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 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 (五) 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维护管理。一是规范准入审核, 健全退出机制。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居民收入、 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家庭收入(财产) 的具体标准, 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及时确定并公布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保证租金水平基本稳定。 房地产(住房保障) 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保障性住房档案, 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 或购置、 租赁、 继承、 受赠其他住房的, 按规定退出。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保障性住房的, 可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实现退出; 对拒不退出的, 可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 一经查实, 立即责令退出或退还, 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资格。 二是加强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 具有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 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 管理等运营支出。 从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 多方式经营收入及社会捐助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 筹集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管理专项经费, 实现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建设和管理。 加强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 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载明租金水平、 期限以及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对违规使用的, 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积极引入市场手段和竞争机制, 通过服务外包、 购买服务、 社会化的物业管理等方式管理和运营保障性住房, 提高效率。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推进工作落实 (一) 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各市州、 县市区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需要, 统筹设置工作机构, 配备人员编制, 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省编办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具体政策。 (二) 完善目标责任制度。 严格执行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责任制度, 省人民政府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州和县市区, 分层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责, 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三) 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督办制度。 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全面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检查, 并于每月5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市州进行监督检查, 对县市区进行抽查, 并于每月10日前通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对资金、 土地不落实, 政策措施不到位, 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报请省人民政府约谈其政府负责人。 建立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考核和表彰奖励问责制度, 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省人民政府组织对市州、 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予以表彰奖励和问责。 具体由省政府绩效评估办公室会同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办公室、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和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组织实施。 表彰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四) 严格建设程序和质监机制。 保障性安居工程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过程中要认真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落实项目法人制、 合同管理制、 工程监理制。 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 建设、 勘10察、 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强化竣工验收监督, 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 实施示范带动机制。 在全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示范创建工作。 对列为全省示范创建的城市和项目, 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 并优先列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试点。 (六) 加强舆论宣传。 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目标任务、政策要求, 增强各方面推进工作的自觉性。 及时分析社情, 加强舆论引导, 主动宣传解释, 让全社会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 形成合理预期。 及时宣传好的典型和做法, 凝聚智慧, 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 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要按本意见规定进行调整。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保障性住房 | ||
一级事项 | 法规政策 | 二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公开时限 | 信息获取(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
公开主体 | 大祥区城西街道办事处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两微一端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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