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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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绿化管理 | 二级事项 |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 | ||
公开主体 | 邵阳市大祥区檀江街道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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