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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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城市综合执法
一级事项 绿化管理 二级事项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公开时限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公开主体 邵阳市大祥区檀江街道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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