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依据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996〕第65号)第二十八条 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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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一级事项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二级事项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
公开时限 |
1.除处罚决定外其他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2.处罚决定: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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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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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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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邵阳市大祥区檀江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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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1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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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