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路街道转发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红十字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红十字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2022年版)》的通知

湘卫医发〔202212

HNPR—2022—20001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无偿献血,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无偿献血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国卫医发〔20228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的规定,我委会同省红十字会修订形成了《湖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红十字

2022412

湖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国卫医发〔20228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我省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个人、集体和县市区,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省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与国家级表彰活动同步申报、初审、评定和审批。

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湖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 湖南省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15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5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5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湖南省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基本标准为:

(一)单位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表彰年度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50人次以上,且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40%的单位;或者表彰年度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800人次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在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三)特别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为普及无偿献血知识、弘扬无偿献血人道主义精神,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捐款人民币、采供血设备、设施等达到4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无偿献血促进奖由各市州择优推荐。

第八条 湖南省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80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0小时的志愿者。

(六)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0小时,或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服务超过8年且累计服务时间超过1600小时的志愿者。终身荣誉奖仅表彰一次。

第九条 湖南省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和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其获奖标准为:

(一)本辖区无偿献血能够满足本县市区临床用血需求,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表彰年度内,本县市区献血人群中定期无偿献血者比例或千人口献血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5%以上,青少年达到95%以上;

(四)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弘扬无偿献血先进事迹,其中当地电视台每周不少于1次;

(五)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或宣传栏;

(六)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或规划固定献血屋(点)。

第十条 湖南省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

(二)特别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以上的捐献者,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16次以上的捐献者。

第十一条 凡符合《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规定的奖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在获得国家级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同时,可获得湖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

第三章 表彰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负责相关申报材料的收集、统计、初审、公示和报送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组成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无偿献血表彰奖项的审核、公示、评定、审批。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表彰的奖项:

(一)国家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

(二)国家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和五星级;

(三)国家级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第十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表彰的奖项:

(一)国家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

(二)国家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三)省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银、铜奖;

(四)省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五)省级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负责表彰的奖项:

(一)省级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二)省级无偿献血促进奖;

(三)省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五星级和终身荣誉奖;

(四)省级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

(五)省级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集体、县市区符合相应奖项标准的,由个人、单位或市州血站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表彰奖励权限报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

(二)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收集、审核、统计相关申请材料,对审核结果在本市州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报送推荐材料;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申报材料报省卫生健康委,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申报材料报省红十字会;

(三)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对各市州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确定的合格名单,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在不同市州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提出申报的,由受理申请的市州征求本人意见后确定最终申报市州,该市州汇总该献血者所有献血信息后进行报送,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第四章 表彰的监督

第十八条 凡申报个人、集体和县市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参与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定期献血者即固定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血3次,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的无偿献血者。

定期献血者比例是指定期献血者在献血人群中的占比,本办法中定期献血者比例=表彰年度内定期献血者献血人次/表彰年度内无偿献血总人次。

千人口献血率是指无偿献血者在常住人口中的占比,本办法中千人口献血率=表彰年度内无偿献血总人次/表彰年度内当地常住人口数量×1000

第二十一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单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计算,以此类推;

《献血法》颁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湘人员在中国大陆地区献血后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表彰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卫生健康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政策文件
公开时限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大祥区学院路街道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