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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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大祥区减灾委员会文件 邵大减灾委〔2021〕2号 邵阳市大祥区减灾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乡镇(街道)减灾委员会,区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大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大祥区减灾委员会 2021年6月15日 目 录 1.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2 2.启动条件.................................... 2 2.1 一般灾情(Ⅳ级)......................... 3 2.2 较大灾情(Ⅲ级)......................... 3 2.3 重大灾情(Ⅱ级)......................... 3 2.4 特别重大灾情(I级)...................... 4 3应急组织机构................................ 4 3.1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4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5 4.灾情信息管理............................... 10 4.1 信息报告................................. 10 4.2信息发布.................................. 11 5.灾害预警响应............................... 12 5.1 预警信息................................. 12 5.2 启动条件................................. 12 5.3 启动程序................................. 12 5.4 预警响应措施............................. 13 5.5 预警响应终止............................. 13 6.区级应急响应............................... 14 6.1 Ⅳ级响应................................. 14 6.2 Ⅲ级响应................................. 15 6.3 Ⅱ级响应................................. 17 6.4 Ⅰ级响应................................. 19 6.5 启动条件调整............................. 22 6.6 响应终止................................. 22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22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22 7.2 冬春救助................................. 23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24 7.4 其他设施重建............................. 25 8.措施保障................................... 25 8.1 资金保障................................. 25 8.2 物资保障................................. 26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 27 8.4 装备保障................................. 27 8.5 人力保障................................. 28 8.6 社会动员保障............................. 28 8.7 科技保障................................ 28 8.8 宣传和培训.............................. 29 9.附则...................................... 30 9.1 预案演练................................ 30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30 9.3 预案制定与实施.......................... 30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邵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进行自然灾害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凡在我区境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风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市场及家庭火灾,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群众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自然灾害的有效机制。 (2)统一领导。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3)分级管理。根据自然灾害的严重性、可控程度、所需运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及其指挥权限。 (4)应急管理局主管。应急管理局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分工负责。针对预案中涉及的灾害预防、预警、响应、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等环节,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救灾各项工作;水利、农林、自然资源等灾害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灾情,指导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2.启动条件 按照一次性自然灾害影响地域范围、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程度,分为一般(Ⅳ级)四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 2.1一般灾情(Ⅳ级)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农作物绝收面积10公顷以、50公顷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5%以上10%以下;3级以上、4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2.2较大灾情(Ⅲ级)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农作物绝收面积5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4级以上、5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3重大灾情(Ⅱ级)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农作物绝收面积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因灾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5级以上、6.5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2.4特别重大灾情(I级)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农作物绝收面积1000公顷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户以上或1000间以上;因灾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20%以上;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应急组织机构 3.1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 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负责组织应对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任副主任,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大祥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执行区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综合协调救灾工作,核查和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调拨受灾群众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加强对救援物质的申请、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救灾款物。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2.1 区减灾委 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全区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全区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全区开展减灾工作。 3.2.2 专家委员会 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2.3区减灾委办公室 承担区减灾委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指导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相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召开救灾会商会议,提出应对方案;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承办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3.2.4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省级下达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救灾应急物资的计划、采购、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负责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区发改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市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支持,及时下拨省级和市级项目建设资金;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4)区教育局:指导受灾地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区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5)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工业受灾情况。 (6)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7)区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8)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 (9)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抢险救灾表彰奖励工作。 (10)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承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11)市生态环境局大祥分局: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1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1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抢通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指导全区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4)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区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做好因灾毁损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5)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协助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负责落实受灾群众的致贫返贫认定和协助做好受灾贫困群众自然灾害临时生活救助、灾后恢复重建、自然灾害冬春救助等工作 (16)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区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 (17)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协助发布A级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区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8)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对本区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受灾地区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20)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灭火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4.灾情信息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经审核、汇总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失踪)人口1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同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灾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4.1.3 对干旱灾害,灾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现、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4.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5 灾情稳定后,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在5日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进一步核定灾情数据,15日内完成灾情核报。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本级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灾害预警响应 5.1 预警信息 区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并抄送区相关部门(单位)。 5.2 启动条件 区有关部门(单位)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3 启动程序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 5.4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委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各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根据预警响应需要,适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5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发展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Ⅳ、Ⅲ、Ⅱ、Ⅰ四个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6.1 Ⅳ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3人以上7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或2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以上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6.1.3 响应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区级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 Ⅲ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某一乡镇街道或相邻跨几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7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由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6.2.3 响应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支持。 (2)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区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市应急管理局及市财政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市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 Ⅱ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某一乡镇(街道)或相邻跨几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区人民政府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协助市减灾委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市委、市人民政府,请求市减灾委给予支持。 (2)区减灾委主任协助市减灾委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区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区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协助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中央和省级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本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 Ⅰ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某一乡镇(街道)或相邻跨县几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5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60万人以上。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减灾委、区人民政府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减灾委、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4.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请求省、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减灾委给予支持。 (2)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减灾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区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局、省财政局申请省级和中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本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区人武部、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8)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卫生健康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毒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区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9)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协助上级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5 启动条件调整 (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响应启动条件,可视情调整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6.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协助上级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灾区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区应急管理局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区财政局组织对专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各乡镇(街道)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情况。 7.2.2 灾区各乡镇应急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2.3 根据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应急、财政部门的请示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本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各乡镇(街道)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区应急管理局将本区因灾倒塌房屋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7.3.2 根据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3.3 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应急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4 其他设施重建 发改、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措施保障 8.1 资金保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8.1.1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8.1.2 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单位)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8.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8.1.4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 8.2 物资保障 8.2.1 按照省厅和市级的统一部署,合理规划、建设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区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8.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建立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8.2.3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以及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 8.3.1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8.3.2 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灾情信息队伍建设,确保重大自然灾害信息的及时采集和上报。 8.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健全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8.4 装备保障 8.4.1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 8.4.2 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8.5 人力保障 8.5.1加强各级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支持、鼓励、引导其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5.2 组织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8.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加强全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的培训力度。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8.6 社会动员保障 8.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8.6.2区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8.6.3 要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8.7科技保障 8.7.1 加快推进区级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应急指挥场所,配置先进的应急通讯、网络传输、数据采集等软硬件设施,建立统一指挥、科学高效、互联互通的救灾应急平台体系。 8.7.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大祥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8.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8.8宣传和培训 利用各种媒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减灾活动进社区,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在全区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 ,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开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9.附则 9.1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3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员会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救灾生产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大祥区应急管理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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