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祥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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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邵阳市大祥区减灾委员会文件

邵大减灾委〔20211

 


邵阳市大祥区减灾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祥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减灾委员会,区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大祥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认真落实相关工作。

 

 

 

                           邵阳市大祥区减灾委员会

                          2021615


大祥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1.4 应急工作原则.............................. 3

   1.5 突发事件分级.............................. 4

2、组织机构及职责................................ 6

3、预警与信息报告................................ 9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9

   3.2预警...................................... 10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11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12

   3.5预警预防行动.............................. 13

   3.6预警警报的解除............................ 13

4、应急响应..................................... 14

   4.1 先期处置................................. 14

   4.2 响应分级................................. 15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17

   4.4基本响应程序.............................. 19

   4.5指挥与协调................................ 21

   4.6新闻报道.................................. 22


   4.7应急结束.................................. 23

5、信息发布..................................... 23

   5.1 信息发布原则............................. 23

   5.2 信息发布程序............................. 23

   5.3 信息发布形式............................. 24

   5.4 信息发布部门职责和要求................... 24

6、后期处置..................................... 24

   6.1善后处置.................................. 24

   6.2社会救助.................................. 26

   6.3保险...................................... 26

   6.4调查和总结................................ 26

7、应急保障..................................... 27

   7.1信息与通信保障............................ 27

   7.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28

   7.3应急队伍保障.............................. 28

   7.4交通运输保障.............................. 30

   7.5医疗卫生保障.............................. 30

   7.6治安保障.................................. 30

   7.7物资保障.................................. 30

   7.8资金保障.................................. 31

   7.9社会动员保障.............................. 31

   7.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32

   7.11技术储备与保障........................... 32

   7.12法制保障................................. 32


8、应急预案管理................................. 33

   8.1公众宣传教育.............................. 33

   8.2培训...................................... 34

   8.3演习...................................... 34

9、监督检查与奖惩............................... 35

   9.1监督检查主体.............................. 35

   9.2奖励...................................... 35

   9.3惩处...................................... 35

10、附则........................................ 38

   10.1术语和定义............................... 38

   10.2应急预案备案............................. 39

   10.3维护及更新............................... 39

   10.4制定与解释............................... 40

   10.5预案实施时间............................. 40

11、附件........................................ 41

   11.1应急指挥机构框图......................... 41

   11.2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42

   11.3情况通报格式文本......................... 43

   11.4新闻发布格式文本......................... 44

   11.5应急结束格式文本......................... 45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及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规范预防与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预防、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跟踪、控制、减轻、消除因地质灾害突发事件所引起的严重危害,保障本区的安全、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70号,[2014]13号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7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88号颁布,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修改)

5)《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6)《生产经营单位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原安监总厅应急〔200973)

7) 《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湘政办[2014]86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23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74号)

10)《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2004]394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88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修改)

1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812号)

1.2.2相衔接的预案

《邵阳市大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工作有关灾害。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1.4 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依法办事

依法规范政府及其他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追究因人为因素造成突发地质灾害和对突发地质灾害应对不当责任人的责任,依法补偿因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给公民、组织造成的损失。

3)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快速反应

完善及时、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健全及时、完整、高效的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构建及时发动组织救援的人、财、物和信息科技的保障机制以及各种合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5)整合资源

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职权,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与驻本地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其基干队伍作用。

6)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灾害防范意识教育,加强地质灾害服务、社会管理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测、预警工作,尽量减少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1.5 响应分级

按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响应分级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具体情况如下:

1)Ⅰ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灾害灾情。

2)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Ⅲ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该分级标准作为本区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总体原则。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构

由区政府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大祥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总指挥由大祥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大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大祥分局、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村农业局、区民宗局和驻区供电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物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1名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 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大祥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调动、整合大祥区救灾力量,决定采取抢险救灾措施;

3)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程序调动公安、驻区部队和武警部队。

2.2.2 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灾情信息;

2)传达指挥部的工作指令;

3)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情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

5)发布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信息。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把握抢险救灾应急工作新闻舆论导向,组织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审批或审查上报、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负责应急工作的治安管理,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地质灾害救灾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地质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救灾救助捐赠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组织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估,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督促指导地质灾后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地质监测速报;提供灾后趋势判定意见;负责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地质灾害预测预防;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收集、汇总灾情;配合发布地质救灾信息,负责开展地质灾害现场科学考察,联合开展地质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灾后危险房屋鉴定和舆情应对;协助开展地质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民政局: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组织指导社会慈善救灾捐赠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按程序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安排和监督检查救灾应急补助资金及其使用情况,为救灾应急工作提供物资、装备方面的资金保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灾情核查和灾害监测工作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帮助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的有关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干线公路、水路等基础设施,组织车辆运送救灾应急物资,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区水利局:负责修复被毁水利工程,监测水情、汛情,组织指导可能发生的次生洪涝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撑。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指导帮助灾区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收集报告和监测灾区疫情。

市生态环境局大祥分局: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制定污染事故防治措施,负责对灾后灾区的大气、水源、土壤等进行监测,提出灾民是否需要从特定区域撤离的建议。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治理污染的意见。

区民宗局:对地质灾害可能造成宗教寺院的文物、物品损坏,负责其安全和指挥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民族相关事务。

区供电部门:负责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与区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当地抢险救灾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组织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3、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政府监测

区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较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系统上报,不得谎报、瞒报、缓报。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分别向区应急委报告。对于较大、特别较大情况,可以同时向市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3.1.2群众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和事故灾难,有关的乡镇(街道)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鼓励公民报警。

3.2预警

3.2.1信息收集

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接收突发地质灾害信息。较大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区专项应急委、区应急委办公室。

3.2.2信息处理

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受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区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区专项应急委、区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将较大情况立即报告区专项应急委、区应急委的负责人。情况严重的,区专项应急委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指导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防止事件发生。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信息监测、通信网络

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区应急委办公室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3.3.2报警电话

广泛宣传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和报警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

3.4.1.1预警级别的划分

按照突发地质灾害的潜在危险性、紧急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1.2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Ⅳ级)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Ⅲ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预警(Ⅱ级)和特别严重预警(I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1.3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区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或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

3.4.2预警警报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介、网络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

3.5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实时排查可能妨害突发地质灾害的危险源;

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地质灾害危害的警告或者劝诫,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地质灾害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6预警警报的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发布启动应急预案命令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道)成立现场指挥部,先机处置,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依据本区运行规程,以保人身为主、杜绝群死群伤及重特大事故,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理。先期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发生人身伤害紧急情况时,第一知情人必须保持冷静,条件允许时,首先采取紧急救治,让受害人脱离危险源。同时用最快、最便捷的方法向相关应急管理工作小组汇报,以最快时间起动应急预案,做出救护响应。

2)紧急调配可用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相关人员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参与人身伤亡事故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各部门应按照本预案分工和事故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积极行动,对造成人身伤亡的危险源进行正确处理,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防止人身伤亡的继续发生。

6)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理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理措施的同时,相关应急管理工作小组应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对警情做出初步判断,报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小组组长,并按要求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 响应分级

4.2.1突发地质灾害级别的确定

4.2.1.1级别的划分

突发地质灾害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2.1.2突发地质灾害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Ⅳ级)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地质灾害(Ⅲ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I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地质灾害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1.3突发地质灾害级别的确定程序

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或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4.2.2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地质灾害级别确定后,负责处置该突发地质灾害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2.2.1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的响应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预案启动后,区应急委立即启动市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乡镇(街道)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2.2.2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的响应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预案启动后,区专项应急委或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

事发地乡镇(街道)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2.3情况通报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同时向同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除按本总体应急预案上述规定报告外,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还应当按其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瞒报、漏报和缓报。

4.2.4特别情况的处理

突发地质灾害跨区行政区域的,由区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区市区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突发地质灾害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区应急委对应急工作进行协调。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完善由区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建成的专业通信网和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现场指挥部采用手机、手提电脑、微信等通信手段,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联络。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

4.3.2值班

应急处置期间,事故单位和突发地质灾害事发地基层组织、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3.3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区应急委或者专项应急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3.4市外信息通报

突发地质灾害涉及或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外的,由区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影响的当地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4.3.5涉外涉港澳台

突发事件中有外籍或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区人民政府及区外事港澳台办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上报。

4.4基本响应程序

4.4.1基本应急

4.3.1.1先行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必须快速作出反应,组织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或者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视、控制,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公民应当采取措施自救。

4.3.1.2设立现场指挥部

区、乡镇(街道)或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接到突发地质灾害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区、事发点乡镇(街道)、主管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抢险工作现场由公安、消防等主管和责任单位负责人担任。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的现场指挥长由区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位置,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或者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传输功能的指挥通讯车辆上设立现场指挥部。

4.3.1.3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等救助措施;

迅速确认突发地质灾害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采取科学的处置措施。

加强治安管理,及时疏导灾区群众,做好灾民动员,防止群众性骚乱事件的发生,确保灾民有序撤离。

针对突发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

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安定公众生活的措施;

决定启用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运输经营企业应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确保司法跟进,对在应急的过程中发生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采证,为以后司法解决纠纷做好准备。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某些义务等措施。

4.3.1.4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在应急工作中,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4.4.2扩大应急

当一般突发地质灾害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较大突发地质灾害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5指挥与协调

4.5.1区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问题的处理指令。

4.5.2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事发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

4.5.3现场专家组

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其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4.6新闻报道

4.6.1新闻报道的原则

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重点报道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措施和情况,现场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抗击突发地质灾害中的感人事迹,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情况。

4.6.2新闻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外,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必须及时通过媒体公开。

4.6.3现场采访

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4.7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耦发灾害发生时,分别经区应急委、区专项应急委办公室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报请区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5、信息发布

5.1 信息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详实、及时准确,统一对外进行信息发布。

5.2 信息发布程序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数据源唯一。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3 信息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配合新闻发布会等。

5.4 信息发布部门职责和要求

事故发生后,需要发布的信息由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事故和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向新闻媒体通报事故信息,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未经允许,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发布与事故有关的信息。

信息发布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总指挥负责。政府部门有相关规定的,由政府部门担任。

新闻发布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准确适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

6、后期处置

应急结束后,要对现场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认真查找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污染物处理等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尽快恢复生活秩序。

6.1善后处置

6.1.1灾民安置

应急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6.1.2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

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6.1.3现场清理

乡镇(街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

6.1.4恢复与重建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及时组织交通、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对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并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

6.1.5征用补偿

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或者占用的土地、房屋;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6.2社会救助

6.2.1募捐

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经常性地募捐活动。

6.2.2司法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6.3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6.4调查和总结

6.4.1调查

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处置完毕后,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导致突发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6.4.2总结

区以上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当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包括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应急工作总结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应急结束后妥善处理相关损失的善后理赔工作,对整体应急能力(包括对应急预案的评价和改进等)进行评估总结并记录在案。

7、应急保障

7.1信息与通信保障

7.1.1信息系统

在完善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的基础上,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开发和建立全区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并与上下级政府之间、与政府部门之间、与专业技术机构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7.1.2通信保障

在现有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无线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重要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迅速开通应急通信网络。

7.1.3指挥部通信网络建设

区人民政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通信支持系统,建立应急联动平台,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数据化。在区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区应急委、区专项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场所。

7.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储备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实施定期更新和监督检查。

7.3应急队伍保障

7.3.1专业队伍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或者确定政府综合性专门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时进行应急演练,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的专业救援作用。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武警、民兵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建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卫生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伍,建设、电力等部门组建城区基础设施抢修队伍,通信部门组建通信队伍,交通部门组建运输队伍等。

7.3.2企业队伍

矿山、危险化学品、电力、供水、供气、林场等企业应当组建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作为本单位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第一响应队伍。

7.3.3志愿者队伍

区应急委逐步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基层政府、共青团组织和基层单位组织引导成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确定一批有相关领域的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作为抢险救援后备队伍,并掌握其装备、人员构成情况。

7.3.4队伍动员方案

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动态数据库,制订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包括协调调动消防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的方案和措施。

7.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上交通保障动态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市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协调铁路企业制订铁路运输应急保障方案。

7.5医疗卫生保障

7.5.1医疗卫生队伍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定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重点建立生物、化学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7.5.2医疗物资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的建设,制定医疗卫生、物资调度等方案。

7.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拟订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各项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的准备方案,并加强基层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开展群众联防。

7.7物资保障

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和应急所需服务的提供。

7.8资金保障

7.8.1政府专项资金

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及时予以保障。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专款用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

7.8.2企业专项资金

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7.8.3投保

支持各保险公司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7.9社会动员保障

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社会动员方案,确定动员的对象和范围并组织演练。社会动员由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工作,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7.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突发地质灾害安置人员的需要。使部分公园、广场、人防设施、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建立紧急避难场所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员数量、目前使用情况等信息。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在突发地质灾害期间,有临时安置灾民的义务和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7.11技术储备与保障

7.11.1发挥专家作用

区应急委应建立专家数据库,专项应急委建立与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联系方式。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工作中的参谋、咨询作用。

7.11.2应急科研工作

科技行政部门会同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7.12法制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预防、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应急预案管理

8.1公众宣传教育

8.1.1应急常识公众宣传

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把宣传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媒体应当把宣传应急常识和技能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8.1.2学生应急常识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应急工作教育规划,中小学应当开设有关突发地质灾害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并列为必修课,向学生普及应急常识。

8.2培训

8.2.1公务员培训

公务员应当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领导干部特别是交替、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总体应急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8.2.2专业人员培训

应急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专业知识培训。

8.3演习

8.3.1单项演习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应急演习。演习后应当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新组建的应急队伍每半年演习一次。已有应急工作经验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年演习一次。矿山、危险化学品、人群密集场所等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演习。

8.3.2综合演习

专项应急委定期进行各项综合演习,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综合演习,评估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并加以完善。基层组织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9、监督检查与奖惩

9.1监督检查主体

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区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加强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对公民、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9.2奖励

对严格执行本总体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怃恤。

9.3惩处

9.3.1行政机关的责任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

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统一信息系统的;

向上级行政机关谎报、瞒报、缓报有关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

不按规定报送、公布有关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或者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发生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的;

不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组织的财产的;

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9.3.2社会组织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的;

生产经营企业和人群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方案,采取预防措施的;

有关企事业单位未按要求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不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不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的;铁路、交通等经营单位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物资、设备和人员的。

9.3.3新闻媒体的责任

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报道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报道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4公民、组织的责任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公民、组织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不服从行政机关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或者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术语和定义

1、应急预案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2、应急准备 emergency preparedness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3、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4应急救援 emergency rescue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5、恢复 recovery

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10.2应急预案备案

公司应急预案制定及修订后应向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0.3维护及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应急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对发现的问题或不足,应定期组织对预案的评审,并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实现可持续改进。

10.4制定与解释

邵阳市大祥区应急管理局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0.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1、附件

11.1应急指挥机构框图

 

 

流程图: 过程: 应急指挥部
 


                                        

 

 

 

 

 


                 

 

 


                       

 

 

 


11.2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呈报单位

 

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的详细情况

 

 

 

 

 

                 (另附专题说明)

区(专项)应急办公室意见

 

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

 

11.3情况通报格式文本

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呈报单位

 

事由

 

 

 

 

                (另附通报稿文稿)

区(专项)应急办公室意见

 

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

 

 


11.4新闻发布格式文本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呈报单位

 

新闻发布会基本内容

 

 

 

                 (另附具体方案)

区(专项)应急办公室意见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意见

 

区应急指挥部领导批示

 

11.5应急结束格式文本

应急结束审批表

呈报单位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任务完成情况

 

 

 

 

                 (另附专题说明)

专家组意见

 

区(专项)应急委办公室意见

 

区应急指挥部领导批示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救灾生产
一级事项 政策文件 二级事项 规范性文件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大祥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