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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区农机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 大祥区农机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030003/2016-00009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资金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16-09-2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6-09-28 效力状态:

大祥区农机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地区农机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身上,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农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主要补贴小麦、水稻、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作业机械: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七条 地区农机部门根据中央财政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国家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地区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项目指南和各市县申报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自治区农机局。《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内容包括:实施区域、补贴机具种类和规格、补贴标准、补贴机具数量、补贴资金结算方式等。

经自治区批复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自治区审批。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九条 县农机部门通过媒体及乡村张榜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供应厂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等。

第十条 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经公示后,农民可自主购机,全价购机后,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

第十一条 购机者(农民)向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购机情况核实无误后,将结算补贴资金打入农民卡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合同及机具编号等。

第十五条 各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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