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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申报方案
文件名称: 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申报方案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030003/2016-00011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资金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16-09-2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6-09-28 效力状态:

农机补贴专项资金申报方案

 

1、录入申请购机。申请补贴人到户口所在地(或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政务中心、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机站或政务中心)、农机主管部门在农机专业市场设立的补贴受理点(以下统称“补贴受理点”)或补贴机具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将申请信息录入补贴信息系统。申请补贴机具数量和补贴额在本方案规定限额内的,可直接打印《申请表》;申请补贴机具数量和总金额超过限额的,须按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再打印《申请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后3日内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申请补贴人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登陆补贴信息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见附件3)交给购机者。

2、申办补贴。申请补贴人在购机后15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人栏和承诺人栏签字盖章)、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姓名与申请人姓名不一致时,要携带户口簿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补贴受理点”申请办理补贴手续。“补贴受理点”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证、票、存折,只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登录补贴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申请人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与流程告知书》(样式见附件4),进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和违规补贴风险提示,向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5),将相关资料整理分户建档。不符合条件的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作出说明。

3、补贴公示。乡镇农机站应及时(每周至少一次)登录补贴系统打印《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见附件6),在申请补贴对象所在村的村部或乡镇政府公示,同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乡镇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机具核实、统计汇总上报、补贴审批及申请结算可与公示同步进行。

4、机具核实。“补贴受理点”受理申请后15日内,由核查人员核实所购机具。核查人员见人(申请人)见机(申请人购置的机具)见票(购机发票)查参数(核查补贴机具铭牌上标明的参数是否达到省里补贴信息系统公布的一览表中参数要求)后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含相关附表,见附件7)逐项签字确认,并将核查结果录入补贴信息系统。核实机具后,乡镇农机站(或其它补贴受理点)应及时(每月至少一次)汇总核查表,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件9)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见附件10),连同购机者申请补贴及机具核查等资料档案上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对补贴信息系统机具信息进行核对,对购机大户和重点监管机具要组织复核。对已上牌的牌证管理补贴机具,补贴受理点将《行驶证》上传到补贴信息系统作为核实依据。跨区作业机具必须回受理补贴县市区辖区内接受核实,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乡镇相关人员要及时组织核查;申请补贴人如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将机具送受理补贴县市区辖区内接受核实的,视为主动放弃补贴。

购机大户是指超过本方案规定的补贴台数和补贴总额限制的补贴对象。重点监管机具是指:单机补贴额超过5万元的;同档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只有1家的;补贴额比上年提高50%以上的;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机具。

5、补贴审批发放。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设立审批员,审批员对补贴受理点上报的申请补贴人提供的资料及机具核查和复核结果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在网上逐个实时审批。对资料齐全真实无误、机具核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通过,并在《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表》(见附件8)签字。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每月(至少一次)汇总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件9)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见附件10),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结算文件报送县级财政局。县级财政局应及时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审核通过,并将补贴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卡(户),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帐户。补贴资金争取每月发放一次,当月农机主管部门未通过审批,或财政部门未通过审核发放补贴的,转下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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