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康海龙
违法行为类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违法事实:2023年8月25日,邵阳市大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邵阳市大祥区农村里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营场所未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原第九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规定报告的。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0.5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9月6日
处罚机关:邵阳市大祥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