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许祝成
违法行为类型: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违法事实:2023年5月31日,邵阳市大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邵阳市大祥区顺安烟花爆竹批发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经营场所及周边未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第9.4项规定:零售店(点)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警示标识。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0.2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6月30日
处罚机关:邵阳市大祥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