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文件
邵大防指〔2021〕2号

邵阳市大祥区防指办
关于印发《大祥区防汛应急预案(试行)》的通 知
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
现将《大祥区防汛应急预案(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大祥区防汛应急预案(试行)》
邵阳市大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1年6月15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洪灾现状及趋势
1.5 预案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3 应急联动机制
3 预警、预测
3.1 信息监测及报告
3.2 预警
3.3 预警预测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5 预警预防行动
3.6 预警警报的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应急响应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基本响应程序
4.4 指挥和协调
4.5 新闻报道
4.6 应急结束
4.7 后果评估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8 监督检查与奖惩
8.1 监督检查主体
8.2 奖励
8.3 惩处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制订与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录
大祥区防汛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水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的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
●预防为主、快速反应的原则;
●平战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防汛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邵阳市防汛应急预案》等。
1.4 洪灾现状及趋势
大祥区境内地形复杂,河系发达,防洪标准低,加上季风湿润型气候,水患频发。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水灾发生, 1996年发生的全局性特大洪水,损失巨大,为建国以来最大;1998年发生大洪水,损失惨重,给我们留下深刻的教训。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洪水灾害发生的频率有加快的趋势。
1.5 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汛期突发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汛期突发性自然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响应全区范围内发生洪灾的应急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 区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统一指挥全区的洪灾应急处置工作。区防指办由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应急的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分管交通、住建、环卫、民政的副区长、区武装部长任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区政法委、市公安大祥分局、区发改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供销作社联合社、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大祥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团区委、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为成员。各乡镇(街道)根据行政区域的防汛任务设立相应的防汛指挥部,负责本乡镇(街道)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防指的主要职责是: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区洪灾的防汛抢险、抗洪救灾工作;传达贯彻国务院、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对抗洪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确定应对全区防汛突发事件的重要决策和指导意见,根据汛情变化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防汛应急演练和培训,制定应对全区防汛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防汛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指挥、指导和处置工作;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指导开展转移安置、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督促检查全区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启动防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部上报超出本指挥部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大祥区防指办: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揽指挥全区防汛工作,区防指统一调度指挥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的度汛运行;审定区管的水库等工程的汛期调运计划、应急度汛方案。
2、区防指办办公室: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牵头组织防汛会商,协助区防指领导对各乡镇(街道)的调度指挥;收集汇总分析雨、水、工、险、灾、防、抢、救等信息及成员单位上报的各类信息和工作汇报,提供决策参考;收集汇总并统一发布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成员单位与防汛有关的各类预警、调度、救援、灾害等信息;审定区本级各类防汛应急预案、度汛运行方案,并呈报区防指审定;协调、督促防指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防指领导指示指令,并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组织开展全区防汛综合性教育、培训演练、抢险救援、队伍训练工作;统一管理区本级防汛各项工作经费,负责区级防汛物资储备、维护、更新和调用;负责山洪灾害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牵头组织应急、水利部门负责山洪灾害监测系统和非工程措施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承担区防指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3、区人武部:根据防汛需要,及时组织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担负抗洪抢险救灾及执行重大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协调部队支援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全区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等灾害救助工作;将防汛工作纳入本级安全生产的考核内容;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行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落实防汛预案和措施。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防汛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抓好相关企业的防汛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防汛抢险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5、区水利局:牵头组织防汛会商;负责防洪、排涝等工作的行业管理,执行区防指的调度指令;承担防汛期间重要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应急水量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审查全区水库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预案,并呈报防指审定;负责全区防汛基础资料、水利工程灾险情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指导各地排查、整治河道及水利工程防汛风险隐患,修复水毁水利工程。
6、区委宣传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汛减灾的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宣传防汛形势;负责做好对外、对上宣传;负责配合市委宣传部协调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7、区财政局:按照防汛工作需要,做好年度经费预算工作,并将应急、水利、住建、城管、自然资源等部门涉及防汛的工作经费划入防汛办公室,由区防指统一安排调配;根据防汛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及时审批、筹集和拨付防汛资金;发生水灾害时,按照上级领导批示,及时安排、调拨防汛资金。
8、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负责协调、组织、调度灾区及辖区派出所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防汛抢险秩序;打击偷窃防汛物料、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对防汛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9、区发改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做好有关防汛工程、非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投资计划安排工作;做好防汛救灾物资的储备;指导规划编制,协调安排防洪排涝建设、分蓄洪安全建设、水毁修复工程、应急水源工程、灾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计划;负责协调防汛、排涝的供、发电负荷。
10、区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防灾减灾常识教育工作;督促指导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财产安全转移和解决饮水困难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指导全区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落实。
11、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电讯企业做好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相关监测站点的通信畅通,优先传递防汛通信信息。进入紧急防汛期,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防汛抢险通讯畅通。
12、区民政局: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组织指导社会慈善救灾捐赠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按程序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抗洪抢险救灾表彰奖励等工作。
14、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依法优先办理防汛排涝工程用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
15、市生态环境局大祥分局:参与因水灾造成水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6、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城区内涝防治工作;负责城市危旧房屋的监控、巡查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防涝排渍抢险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工地、建筑高边坡、深基坑项目等重点工程项目及防涝排渍抢险指导。
17、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城区户外广告行业,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负责对向管理范围内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执法处罚;负责城区的防涝排渍工作,负责搞好城区清扫保洁工作;协助公安、交警维护防洪救灾现场秩序。
1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防汛抢险运输畅通;根据区指挥部的命令,负责组织征调交通工具和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1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指导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紧急抗汛期间,需要取土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时,事后负责督促使用单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20、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已建山汛灾害防御预警广播的运行维护管理;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防汛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避险安全知识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避险意识;督促指导做好景区汛期的关闭工作;协调做好汛期重大涉旅安全事件的应急事务处置工作。
2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22、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组织领导本系统的安全度汛和抗汛抢险工作;负责省、市、区规定的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23、团区委:组织在青少年中开展防汛知识教育和演练,组织青年志愿者参加防汛救灾工作。
24、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防汛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担负抗汛抢险及执行有关重大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支援救灾工作。
2.1.2 区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区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办公地点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区防指办主任,承担全区汛灾应急的日常工作。区防指办的职责是: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和发布雨、水、灾情信息;提出组织召开汛情会商会建议,制定抗汛救灾应急具体对策方案,传达指挥部指令并监督实施;与灾区和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指挥和协调各类应急工作组的工作;处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联系电话:5319856。
2.1.3 区应急专家组
区防指办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防汛专家组,其职责是:平时为区防指办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汛灾时,为区防指办及现场指挥部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2.1.4 区应急机构与职责
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和防汛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防汛应急组织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防汛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统一指挥辖区内防汛抗灾工作。
2.1.5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部署抗汛工作,做好洪灾应急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群防群抗。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洪灾预测、预警、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在区防指办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做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紧密配合、高效运转,其协调运作关系见下图。

 
 

 





2.3 应急联动机制
区防指办及其办公室平时加强与上级驻本地单位、武警部队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信息,共同组织抗汛抢险演习。应急时,根据国家规定,请求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支援。
3 预警、预测
3.1 信息监测及报告
气象、水文、水利及小型水库等部门应加强信息监测,认真分析各种信息,及时将极端灾害性天气系统、实时降雨及水情、洪水预报、地质灾害预测、水利工程险情等情况向区防指办正式书面报告,并预测汛灾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同时提出应急参考意见。信息报告要及时、准确。
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随时掌握上报处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对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必须用书面材料呈报,并写清楚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3.2 预警
3.2.1 信息收集
区防指办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接收雨、水、工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详细记录。
3.2.2 信息处理
区防指办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进行情况综合,研究分析可能致灾的程度,提出初步行动对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报告,同时上报区委、区政府。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视情况召开抗汛会商会,决策行动方案,发布指示和命令。
3.3 预警预测支持系统
区防指办依托建成的省防汛指挥系统邵阳分系统,逐步建立形成省—市—区—小型水库互联信息网络,完善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保证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现阶段主要依靠程控电话、手机、传真机等手段支持为主。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的确定
3.4.1.1 预警级别的划分
按照汛灾发生的潜在危险性、紧急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洪灾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1.1.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Ⅳ级(蓝色)预警:
●区境内较大范围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
●资水、邵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但预报将不超过保证水位,无溃堤性严重险情。
3.4.1.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Ⅲ级(黄色)警戒:
●区境内较大范围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资水、邵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无溃堤性严重险情;
●小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标准入库洪水,并且预报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但对沿线城镇安全无重大威胁;
●市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区,并发出紧急警报。
3.4.1.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Ⅱ级(橙色)警戒:
●区境内较大范围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资水、邵水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还有所上涨,有溃堤性严重险情;
●小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标准入库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安全。
3.4.1.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Ⅰ级(红色)警戒:
●区境内较大范围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控制站水位超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小型水库入库洪水超过历史最大入库洪水,严重威胁下游人民群众的安全;
●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本区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等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3.4.1.2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Ⅳ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较重(Ⅲ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Ⅱ级)预警和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3.4.1.3 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乡镇(街道)、区防指办收集、核实预警信息后,提出建议,区防指组织专家研判,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
3.4.2 预警警报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发布预警警报。
3.5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加强现场巡逻检查,及时报告情况;
●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洪水危害的警告或劝告,宣传应急和防范危害的常识;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洪水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要求各防汛抢险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6 预警警报的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洪灾后,乡镇(街道)、区防指办收集、核实预警信息后,提出建议,区防指组织专家研判,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应急响应
4.1.1洪灾级别的确定
4.1.1.1 洪灾级别的划分
按照洪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灾的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
●一般(Ⅳ级)洪灾:因灾死亡10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下;或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较大(Ⅲ级)洪灾:因灾死亡10(含10人,下同)——50人;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1万人;或因灾倒塌房屋500——1000间;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1亿元。
●重大(Ⅱ级)洪灾:一次性因灾死亡50——100人;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10万人;或因灾倒塌房屋1000——5000间;直接经济损失1——10亿元。
●特大(Ⅰ级)洪灾:因灾死亡100人以上;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4.1.1.2 洪灾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Ⅳ级)洪灾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较大(Ⅲ级)洪灾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Ⅱ级)洪灾和特大(Ⅰ级)洪灾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4.1.1.3 洪灾级别的确定程序
乡镇(街道)、区防汛办收集、核实灾情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区防指审定后,由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确定洪灾级别,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4.1.2 分级启动预案
洪灾级别确定后,负责处置洪灾的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1.2.1 特大、重大洪灾的响应
省、市人民政府启动特大、重大洪灾应急预案后,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1.2.2 较大洪灾的响应
较大洪灾应急预案启动后,区防指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市防汛指挥部给予支援。
4.1.2.3 一般洪灾的响应
一般洪灾应急预案启动后,区防指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情况报告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区防指给予支援。
4.1.3 情况通报
洪灾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漏报和缓报。
区防指办要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相等各种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小型水库失事,必须在失事后30分钟内上报;垮坝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用书面形式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逐步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区防汛指挥网和各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现场指挥部采用手机、对讲机等通信手段,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联络。乡镇(街道)、区防指办配置专用程控电话、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
4.2.2 值班
应急处置期间,洪灾发生地基层组织、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2.3 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农林牧渔业、工交运输业、水利设施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洪水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人员转移安置情况等。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3 基本响应程序
4.3.1 基本应急
4.3.1.1 先行处置
洪灾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必须快速作出反应,进行先期处置,疏散、转移危险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监视、巡查,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区防指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区人民政府或者区防指接到洪灾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3.1.2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区防指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组织营救受洪水围困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洪水威胁的人员等救助措施;
●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水库拦洪错峰,加高加固堤坝等控制措施;
●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发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提供灾民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安定公众生活的措施;
●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和设备、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运输企业应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在紧急情况下,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进入紧急防汛期,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动员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小分队等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抗洪抢险队伍调度规程见附件2。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4.3.1.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需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救生、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由区防指从区级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4.3.1.4 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在防汛抢险的同时,水利、应急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4.3.2 扩大应急
当一般洪灾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区人民政府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较大洪灾应急预案;当较大洪灾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洪灾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
4.4 指挥和协调
现场应急指挥和协调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同级防汛指挥部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
现场指挥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在场,要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4.5 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重点报道防汛抗灾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应对洪灾的措施和情况,现场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干部群众在抗洪斗争中的感人事迹,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情况。
新闻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和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共同负责对新闻报道的审查、核实,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协调。国外记者和港澳台记者采访报道,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具体负责。
4.6 应急结束
当洪水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偶发灾害发生时,区防汛办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组意见后,报请区防指、区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4.7 后果评估
根据省、市防汛指挥部要求,区防指办及时对每一次洪水过程的雨水情、灾险情、抗洪行动等予以小结,并根据给定的量化指标做出科学的防汛工作评价,洪水过程结束后,上报省防汛办。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5.1.1 灾民安置
应急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的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洪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5.1.2 疫病控制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5.1.3 恢复与重建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洪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重建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区人民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并组织其他地区和部门提供资金、物资支援。必要时,区人民政府根据受损失情况报请省、市人民政府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5.1.4 征用补偿
在紧急防汛期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5.2 社会救助
5.2.1 募捐
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灾民实施救助。募捐电话、监督电话及账号应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5.2.2 司法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洪灾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市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共同负责做好电力、通信与信息线路的维护工作,确保灾区通信、信息、邮路畅通。必要时,在信号盲区架设临时通讯线路,确保各级领导现场决策指挥需要。
6.2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乡镇(街道)、区防指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编织袋、编织布、砂卵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料和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器材。储备定额为:编织袋1万条,编织布2万平米,砂卵石1万方,块石0.5万方,冲锋舟2艘,救生衣0.1万件,救生圈0.1万个,帐篷100顶。
区防汛应急物资由区防指办委托区级防汛物资定点仓库或区防汛办(代储单位)储备管理,调度权属区防指办。
区防汛应急物资按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调用。
6.3 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抢险应急队伍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区防汛机动抢险队、各乡防汛部门组建的各类专业及群众性抢险队伍。
应急队伍的日常管理、体系建设及保障方案由区武装部、区防指办具体负责。
6.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负责提供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投放。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具体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各级卫生部门制定具体医疗卫生保障方案。
6.6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灾区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工作。
6.7 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具体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食、油供应;组织救灾药品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6.8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将防汛应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区防指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具体负责救灾计划制定和经费下拨,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特大洪水的防汛应急资金由区防汛指指挥部、区财政局向省、市财政申请。
6.9 社会动员保障
进入防汛紧急期,由区防指办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各类社会力量及团体须根据抗洪救灾的需要服从指挥,听从调度。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住建局负责做好安全区、安全台、安全楼等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防指组织水利、住建、应急等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洪灾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重大险情的抢护及调度方案的分析研究。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区防汛抗汛指挥部要平战结合,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防汛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舟桥部队、各类抢险分队每年汛前组织实战演习。
8 监督检查与奖惩
8.1 监督检查主体
区防指办负责本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区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加强对本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
8.2 奖励
对严格执行本预案,在抗洪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由各乡镇(街道)申报,经区防汛办、区人事劳动局、区委组织部审查后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市
8.3 惩处
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给责任人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洪灾:是指因江河洪水泛滥,淹没农田和城乡,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依照江河洪水成因的不同,分为暴雨洪水、融雪(冰川)洪水、冰凌洪水、溃坝洪水等,其中以暴雨洪水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
●暴雨:一般指势急量大的降雨。计算降雨强度的时间,一般用小时或日为单位,气象上大致规定暴雨强度分三段:暴雨:12小时雨量等于和大于30毫米;大暴雨:12小时雨量等于和大于70毫米,或24小时雨量大于100毫米。特大暴雨:12小时雨量等于和大于140毫米,或24小时雨量大于200毫米。
●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到达该水位时,要进行防汛动员,按防洪预案标准,调动社会常备防汛队伍进行巡堤查险及除险加固。
●保证水位:是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水位。
●洪水预报: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洪水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上、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
●防汛会商会:由区领导或防汛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参与的防汛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有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会议主要议题是就当前抗洪抢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部署。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防洪工程体系建设情况等的变化予以适时的更新,其编制牵头单位为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单位为区水利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武部等。
9.3 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区防指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防指办办公室承办。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1年 月起施行。
10 附录
附件 抗洪抢险队伍调度规程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由区防汛办另行编印。
附件:
抗洪抢险队伍调度规程
1、本规程所指的抗洪抢险队伍包括有抗洪抢险任务的中国人名解放军、武装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下简称部队)和防汛机动抢险队。
2、抢险队伍调派条件
2.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调派常规部队执行抗洪抢险任务:
●当防守堤段水位已达保证水位,并预报将继续上涨,且地方防守力量严重不足时;
●当发生溃堤、溃坝性重大险情急需抢护时;
●当堤防、水库大坝溃决后,需紧急实施堵口复堤、复坝任务时;
●当区防指会商会研究决定需派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时;
●当区委、区政府、区防指领导有专门的指示要求调派部队时。
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调派航空、舟桥部队执行抗洪抢险任务:
●当堤防、水库大坝溃决,急需抢险救人和空投救生设备时;
●当人民群众被洪水围困,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
●当桥梁毁坏或交通中断,需紧急架设临时过河设施时;
●当区防指会商会研究决定需派航空部队、舟桥部队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
●当区委、区政府、区防指领导有专门的指示要求调派航空、舟桥部队参加抗洪抢险任务时。
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调派防汛机动抢险队执行抗洪抢险任务:
●当堤防溃决,需要实施紧急救援时;
●当堤防发生各种突发性的险情隐患,需要紧急排除时;
●当需紧急调运各类抢险物资器材时;
●当区防指会商会研究决定调派区直防汛机动抢险队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
●当区委、区政府、区防指的领导有专门的指示要求调派防汛机动抢险队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
3、抢险队伍调派程序
3.1 部队调派
●调派部队必须由乡镇(街道)防指提出申请,并说明调部队的理由、具体的抢险任务、要求调派的兵种、数量等情况。
●经研究,确需调动部队的,区防指起草要求调派部队的专函,经指挥长签发后,上报区武装部。部队调派工作由区武装部负责按要求完成。
●区防指办公室随时跟踪掌握部队行动情况,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情况。
●部队执行任务完毕后,需要调往其它地点执行新的任务,或同一任务需要增派兵力时,均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履行有关手续。
●部队执行任务完毕归建前,区防指办公室督促地方做好部队撤返时的有关工作。
3.2 机动抢险队调派
3.2.1调派机动抢险队执行地方抗洪抢险任务,应由乡镇(街道)防指提出申请,说明调派防汛机动抢险队的理由、任务及要求调派的人员和装备的数量等情况。
3.2.2经研究,确需调派机动抢险队的,区防指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办理机动抢险队调派手续:
●通知机动抢险队负责人,详细交待任务的地点和内容、调派的人数和装备、出发时间等情况;
●起草调度命令,逐级呈送相关领导签发;
③调度命令主送机动抢险队,抄送有关乡镇(街道)防汛办;
●电话或书面通知有关乡镇(街道)防汛办,要求做好有关的衔接工作。
3.2.3区防指办公室随时跟踪掌握机动抢险队行动情况,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情况。
3.2.4机动抢险队执行任务完毕后,需要调往其它地点执行新的任务或同一任务需增派力量和装备时,均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